藥頭販賣轉讓九次毒品檢起訴 法官僅判一罪餘無罪原是這樣

王姓藥頭販賣轉讓九次毒品被檢方起訴,不過,法官僅判一罪餘無罪。(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王姓男子去年間被查獲毒品,後續追出王男販售或無償轉讓毒品,給四名藥腳,藥腳在警訊時,承認曾向王男購毒,檢方起訴九罪,不過法官審判時有藥腳翻供,一、二審都認定,檢警蒐證影像,僅能證明藥腳有到王家,無法證明買毒,僅認定一次轉讓判刑六月,其餘八次犯行無罪。

王姓男子被台中市刑大查出,涉嫌販售、轉讓毒品安非他命,檢警在去年五月、七月間前往搜索,分別查扣十包、六包的安非他命,數量超過八十公克,後續循線查出,王曾在去年二月至七月間,以每包毒品一千元至二千元的價格販售給藥腳,或是無償轉讓。

警方找到蕭姓、林姓、莊姓、王姓藥腳等人指證,檢方認定王男有七次販毒、兩次轉讓毒品犯行,依毒品罪起訴。

不過,台中地院審理時,指控王男販毒的藥腳卻翻供,有藥腳辯稱是與王男有債務關係,王男一直催他還錢,才想陷害王男,另外警訊、檢方訊問時,也因為想要趕快離開,所以「亂講」。

台中地院認為,檢警有拍攝到藥腳數度前往王家的畫面,但沒有拍到實際交易情形,而且警方在詢問涉案藥腳時,已距離案發時間有四、五個月之久,而且拍攝到的畫面差異不大,藥腳如何能清楚記憶交易的狀況,認為藥腳的證詞可信度不高,且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佐證。

一審認定,王男有在去年五月間有在住處轉讓毒品給王姓藥腳,依轉讓禁藥罪,判刑六月,其餘王男被控販毒、轉讓毒品的八罪,都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抗辯此案在去年五月訊問後,即命王男限制住居,後續偵查、審理期間,王男與其他涉案藥腳的溝通順暢,可研判王與其他藥腳串證可能性,才導致後來藥腳在審理時翻供。

檢方另稱,一審時認定,藥腳證稱毒品交易時,王男是從口袋拿出毒品,與蒐證拍攝到的畫面不符,因而認定證詞可信度有疑義,但藥腳接受警訊時,已距離案發有兩個月,對於王男是否從口袋拿出毒品,無法要求藥腳有像「攝影機般精準且永久記憶」。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仍採一審認定,認為檢方證據只能證明王男有持有、施用安非他命,但無法證明王男有販售、轉讓的犯行,駁回檢方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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