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網攔檢酒測卻無理由 法院明察撤十八萬罰單

警網攔檢酒測卻找無理由,法院明察撤銷十八萬元罰單罰單。(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徐姓男子騎車被台中第五分局警網攔停要求酒測,徐拒絕挨罰十八萬元及吊照,徐男不服稱,自己沒違規是警方隨意攔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畫面,發現徐當時騎車平穩、無搖晃,警員僅和他短暫交會就認定有「酒容」,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的「正當理由」,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調查,徐男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許,騎機車經北屯區漢口路,被台中市警局第五分局警員攔下要求酒測,徐拒絕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對他處十八萬元罰鍰,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徐男提行政訴訟主張,他當時騎車機沒有任何違規,警員就隨意攔查,且他唯恐疫情期間多人使用呼氣設備有感染疑慮,有表示同意以抽血方式酒測卻被拒絕,認為本件舉發程序不合法。

台中交裁處抗辯稱,警員巡邏發現徐男有酒容、行車不穩,要求酒測時徐還自稱有喝很多,且客觀上並非不能以呼氣酒測,認為舉發合法。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當庭勘驗警員攔停時的畫面,發現警員在漢口路上,徐男在對向車道,雙方交錯而過,警員隨即在路口迴轉跟隨徐,再過一綠燈後就上前要求徐受檢。

法院也詢問「徐的機車和警員交會時間短暫,且直行前進、行車平穩,有戴安全帽、口罩,如何判斷有合理懷疑易生為害?」、「徐騎車無搖晃、不穩,為何警員執行攔檢?」台中交裁處回答「對於影像沒有意見,同意由法院判斷斟酌」。

法院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就警察攔檢程序有規定,除非具「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攔檢,其前提是為禁止警察僅憑一己主觀猜想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避免過度干預人身自由。

法院表示,徐男騎車平穩、戴安全帽及口罩,和警員有距離短暫交會,警員如何發現他有酒容?且經觀察過程,也難認警員有何攔檢的「正當理由」,就算徐被攔下後稱「喝很多喔」、「你測得出來跟你姓啦」,也不能倒果為因認為警方攔檢合法。因此認為本件員警攔檢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要件,舉發已違法,判處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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