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玩具槍出門是否違反社維法 「從頭到尾沒亮槍」法院不罰

攜玩具槍出門是否違反社維法,「從頭到尾沒亮槍」法院判不罰。(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陳姓男子深夜在逢甲商圈和人衝突,警方獲報到場在他車內查獲一把類似真槍的瓦斯玩具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陳男辯稱,自己「從頭到尾都沒亮槍」;法官認為,該條文除攜類似真槍,還須有妨害公共秩序,並非一查獲玩具槍就一概依該法送辦,裁定陳不罰,可抗告。

台警局第六分局移送書說,陳男今年九月二日晚上十時許在逢甲一帶和人起糾紛,警方獲報到場發現他車上有一把瓦斯槍,經測試後雖未具殺傷力,但仍認他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台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該條文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攜槍行為,還必須確已達妨害公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

法院說,是否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應審查行為人的言詞舉動、時間、地點,及身分等加以考量「並非一旦查獲有類似真槍的玩具槍,就一概依該法條處罰。」

陳男坦承有攜帶該玩具槍,但強調「從頭到尾都沒亮出來」,警方則是獲報到場,經陳男同意後扣得槍枝。

法院認為,陳男當時將玩具槍放在車輛後座,並非明顯之處,若非警方到場發現,一般人從外觀上難得知車內有槍。此外,陳也沒持槍恫嚇他人,也未公然攜眾或其他不法行為,而讓民眾誤認是真槍而心生畏懼,因此客觀上難認有何危害安全之虞,難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陳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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