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消防員殉職遺孀提國賠 法官:其為執行公務非「人民」

台中消防員殉職遺孀提國賠,法官認為殉職者為執行公務人員,不適國賠法中的「人民」駁回請求。(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大雅區百慕達紙廠民國一0八年大火釀消防員謝志雄、張哲嘉不幸殉職,謝員的妻子認為帶隊官無視廠房燃燒,仍下令進隔壁無人受困的倉儲做熱煙監測有過失,對消防局提國賠求償八百萬元;法院審酌,國賠是保護一般人民,謝員當時執行公務殉職另有撫卹規範,不適用國賠,駁回請求,全案可上訴。

謝員的妻子、三名子女主張,火災時現場依九十二之六號一樓「倉儲區」監視器畫面顯示,該區凌晨一點四十五分起熱煙就自東南角落大量進入,兩點時熱煙瀰漫全區內部無法辨識,但西屯消防分隊周小隊長無視九十二之七號於兩點二十六分已全面燃燒,九十二之六號內部無人受困,仍命隊員進入做煙熱監測。

謝員的妻子、子女認為,台中市消防局人員未依「無線電通訊原則」將現場直通頻道使用十六號,未依規定對九十二之六號執行煙熱監測,且執行監測未安排水線等有過失,才造成謝殉職,對台中市消防局求償國賠八百萬元。

台中市消防局抗辯稱,消防員對於國家是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非一般人民,因救災死亡有公務人員撫卹、慰問金,認為不適用國家賠償,且本件也對謝志雄遺族發給撫卹補償。

消防局也說,西屯分隊周小隊長和隊員當天依平時出勤習慣將救災頻道定為三號,並未即時因應跨區變更為十六號,但當天指揮頻道為七號,兩者不相同,無蓋台或干擾,認為謝死亡結果和頻道未變更為十六號,並無關連。

消防局認為,當天救災符合局內火場指揮搶救作業規範,本件是火勢瞬間加劇,非當時已知資訊得以預知風險,不能事後發現推論消防現場救災有過失。

台中地院指出,國家賠償法是以「一般人民」為保護對象的法律,而「公務員」若是基於公法上勤務關係,而於服從命令執勤,過程有受害者不得請求國賠,而是由國家對該具有特別權利關係的公務員,以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撫恤及慰問金發給辦法,以照顧公務員或其遺族。

台中地院查,謝志雄救災殉職,其當時執行公法上勤務,和國家間具有特別權力關係,因此所生損害就不具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二項所稱「人民」的地位,不得請求國家賠償,認為謝殉職,其遺族不得依國賠請求賠償,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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