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男市區飆竄釀二死一傷 國民法官判十二年上訴駁回

男子劉俊龍去年毒駕釀二死一傷,國民法官去年判十二年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十日駁回上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男子劉俊龍吸食安非他命駕車在台中市區竄飆釀二死一傷,是中部首件由國民法官審理案件,去年九月初審結,依公共危險致死、肇事逃逸罪,判刑十二年,劉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二十日宣判,駁回劉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起訴指出,劉男(四十八歲)去年一月十四日吸安非他命,十五日晚上七點開車經東區復興路、立德街追撞一輛停等紅燈小客車,劉怕無照、毒駕行為曝光,央求對方游姓車主不要報案但未獲理會,最後一路狂飆連闖十個紅燈、逆向,撞死騎車的葉姓男子(六十五歲),雙載的連姓女子(三十八歲)。

劉俊龍涉嫌毒駕釀兩死案是台中國民法官首起審理案件,社會關注,此案在去年九月初由國民法官審結,判刑十二年,此案檢方與劉男都提起上訴,此案由受命法官梁堯銘、審判長郭瑞祥、陪席法官許文碩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此案在二審審理時間,劉俊龍因腳傷行動不便,坐輪椅出庭,劉還說一審量刑過重,「若獲輕判出獄後會賠償被害人家屬」,死者女兒則控訴,劉根本未找人談和解,希望法官重判。

合議庭指出,一審已具體審酌刑法各款量刑因子,此案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有關科刑事項的評議,都經包含國民法官、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並非單純由職業法官評決。

合議庭表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重要目的,在於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反映一般國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瞭解與信賴。

原審量刑是經國民法官與法官過半數意見評決,所量處的刑度也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之不當,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劉俊龍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都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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