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審理同一法官違反規定 和平前區長收回扣撤銷發回

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中被抬起者)涉收回扣,一審被判六年六月,不過二審因同案被告謝震宇在一審審理期間,法官有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故撤銷判決,發回地院審理。(記者孫義方翻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因欠債及選舉開銷,委由清潔隊員謝震宇當白手套,向六間廠商索賄五百八十九萬元,一審判刑六年六月,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二十日說,審理時發現,此案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與當初裁定被告羈押的法官為同一位,已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基於訴訟人權,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台中地院審理。

檢方調查,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六十七歲)過去曾因賣官、背信案遭懲戒法院撤職、入監,謝震宇(五十五歲)則從民國八十九年起擔任和平鄉建設課約僱員,熟稔工程事務,與廠商多有互動,林涉委由謝擔任白手套,在擔任和平區長任內,以前瞻計畫補補助,用六個工程採購案,向廠商收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回扣。

林建堂與擔任白手套的清潔隊員謝震宇,利用前瞻計畫補助自來水工程機會,涉向廠商收回扣案,一審林被判刑六年六月、謝被判三月至五年三月徒刑,未定應執行刑,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由審判長陳宏卿、受命法官林美玲、陪席法官楊陵萍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二審合議庭審理期間發現,此案被告謝震宇在當初檢方偵辦期間,有認定犯罪嫌疑重大,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當時審理羈押庭的法官是周莉菁,也是後來審理該案的審判長。

合議庭認為,此案雖然被告沒有在法院爭執此事項,但合議庭在審理期間發現後,認為已違反《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雖然僅有謝震宇部分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但謝與林建堂的犯行,有共同犯罪事實,基於被告訴訟人權,因此撤銷一審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也均撤銷,發回台中地院由另一個合議庭審理。

依照《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地院與高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承辦該案件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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