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一名曹姓婦人在台中市沙鹿區過馬路時,直接穿越馬路,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被蔡姓小貨車駕駛撞傷,她的頭部和眼睛受傷送醫,所幸無生命危險,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一項三款,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台中市清水警分局說,四月十二日晚上六點十五分,在沙鹿區中山路前發生車禍,三十六歲的蔡姓男子開小貨車,沿中山路北往南行駛內側車道,行人七十四歲曹姓女子沿中山路西往東穿越道路。
雙方在此路段發生碰撞,婦人頭部、眼部受傷送梧棲童綜合醫院診治,傷勢無大礙,小貨車駕駛經酒精測定酒測值為零。行人穿越道路不依規定,在行穿線一百公尺內擅自穿越道路,警方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一項三款,處新台幣五百元罰鍰。
警方呼籲駕駛人行駛於無號誌路口應注意慢看行,行人穿越道路於行穿線一百公尺內,應走行人穿越道,維護自已及他人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