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公司女董座賣房漏報 拒繳稅金法院裁定准管收

何姓女董座(紅圈者)前往台中分署說明時對賣房剩餘資金交代不清且拒繳,台中地院裁定准予管收。(記者孫義方翻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何姓女子擔任一開發公司負責人期間,故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被要求補稅外,另又故意漏報及拒繳出售房屋應繳納的特銷稅,共被中區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五百三十餘萬元,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要求說明時不配合,在得知準備拘提才勉強說明,但還是不繳,台中地院法官裁定准予管收。

台中分署表示,何姓女子擔任開發公司負責人時,除於一百年至一0二年間故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被國稅局補稅外,一0二年八月間將公司名下台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不動產出售時,故意漏報及拒繳出售房屋應繳納的特銷稅,一共被中區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五百三十餘萬元。

案件移送執行後,台中分署依權責調查公司財產狀況時,發現公司出售該筆不動產所得買賣價金,扣除清償房貸的剩餘款,還有250餘萬元流向不明,依法通知何女到台中分署說明,何女皆拒絕配合,直到得知台中分署向法院聲請拘票,準備拘提時,她才勉強到場說明。

不過,經行政執行官多次詢問並要求何女提出剩餘款二百五十餘萬元流向,她說法前後反覆,一下子說拿去投資第三人公司,又改口放款給第三人,因拒絕交代實際流向,台中分署向台中地院聲請管收何女。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公司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房屋時,即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何女從事仲介不動產為業,對於買賣不動產應繳納的稅賦相當熟悉。但何女竟將不動產買賣剩餘款借予第三人而不依法繳納稅捐,且對於調查事項無法提出事證證明剩餘款流向,認定對於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有隱匿處分的情況,同意准予管收。

台中分署表示,管收制度是為了督促惡意欠款而拒不繳納義務人自動履行的手段,呼籲對於滯納的稅捐、費用或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勿心存僥倖,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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