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緝犯開車衝撞員警導致骨折,一審認輕判二審改判五年六月。(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卓男去年違規停車,兩名員警盤查發現他是毒品罪通緝犯,卓男卻驅車撞倒員警,輾壓員警腳踝導致右腿腳踝骨折,台中地檢署認為他有殺員警的犯意,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但台中地方法院採信卓男「不小心撞到警察」辯詞,認定無殺警之意,改依過失傷害罪等罪判刑一年六月,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他撞倒警察仍持續往前,有殺人犯意,逆轉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五年六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卓男去年二月十七日清晨於中市大里區違規停車,台中霧峰警分局范姓與邱姓員警盤查時,卓男先倒車,想逃離現場未果,又往左前方迴轉撞倒邱員,左前輪與左後輪輾壓邱員右腿,導致外踝骨折、四肢多處挫擦傷,警方於十四天後三月一日在桃園市抓到他並查扣毒品一批,台中地檢署認為卓男有殺人之意,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卓男辯稱是不小心撞倒警察,法官則認為卓男如果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大可直接衝向員警,但他卻是先倒車,選擇遠離警員處,想要逃離現場未果,邱員跳開至轎車左側,卓男也向左前方行駛,導致左前輪撞倒邱員,法官強調,卓男輾壓邱員過程僅約一秒,縱使他發現輾壓到警察,也無法立即急煞偏轉,因此,不構成殺人未遂罪,改依過失傷害罪判刑十一月,另外,妨害公務罪部分判八月,應執行一年六月。
中檢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一審判決有誤,卓男轎車左前車頭撞上邱員,當時輪胎摩擦地面發出尖銳聲,邱員倒地後,轎車仍繼續往前,導致左後輪又輾壓邱員,至於先倒車之舉,卓男不是要迴避員警受傷或死亡,而是前面另有違停車輛,他是要創造迴轉空間逃離現場,「不小心」之說不足採信,卓男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五年六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