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男持刀逼少女打「分手砲」,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應執行四年,可上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與十五歲少女原是男女朋友,少女在今年三月間提出分手,陳男約少女見面後,拿折疊刀說「同歸於盡」恐嚇,將少女囚禁在租屋處,陳再以「分手砲」為由脫光少女衣物性侵得逞,少女暗中錄影向網友求助,警方獲報到場救出少女將陳送辦。一審從重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四年,二審則認陳犯行分涉妨害自由、強制性交二罪,分判一年二月、三年六月,應執行四年,可上訴。
警方調查,陳姓男子與十五歲少女原是男女朋友,交往約兩年,少女在今年三月間提議分手,陳男以討論分手事宜,在同月初約少女見面後,將少女帶回租屋處,陳在租屋處內,拿出折疊刀,向少女恐嚇「今天沒有要讓你離開、來同歸於盡」。陳男以刀尖抵住少女頸部、腹部,又將少女的手機搶走,關閉少女手機定位功能,讓少女難以求助,將少女拘禁在租屋處。
陳男隨後再以「打最後一次分手砲」為由,脫光少女衣物性侵,少女則假意配合後,暗中以手機錄影蒐證,另傳訊給網友,請網友協助通知父母報警,警方獲報後,循線救出少女。一審認定陳男涉犯私行拘禁、強制性交罪,以想像競合犯,從重依強制性交罪論處,判刑四年。
二審則撤銷一審判決,認定陳男兩次犯行犯意不一,不能以「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改分論以妨害自由罪、強制性交罪,分判一年二月、三年六月徒刑,應執行四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