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大甲去年九月傳出家不再溫暖竟成索命煉獄,母拘禁餓死女兒案,陳女父母二十日起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二十一歲陳姓女子在去年九月間陳屍大甲住處,檢警調查發現,陳女的母親詹女因死者的居家清潔習慣不合要求,在民國一一二年初替陳女辦休學後,以電線綑綁房門方式,將小女兒困在一樓房間,每天只供少量飲食,陳女因營養不足餓死,陳父也坐視妻子犯行未對外求助,案發後詹女遭檢方聲押、陳父交保,檢方二十日偵結,依家暴凌虐致死罪、私行拘禁罪起訴陳姓夫妻,陳母移由國民法官審理,陳父依通常程序審理。
台中地檢署在去年九月二十五日獲陳父報案,稱女兒在住家房間內死亡,此案由婦幼保護專組主任檢察官黃嘉生、檢察官何昌翰指揮大甲警分局偵辦。檢警發現,陳女瘦小、全身脫皮,體重僅三十公斤,且死亡多時,鄰居稱陳女疑長期被控制在家,判斷陳女恐遭虐待致死,將陳父親、詹姓母親(五十一歲)依私行拘禁致死罪送辦,詹女遭法院裁定羈押,陳父十萬元交保。
檢方調查,詹女因認女兒的居家清潔等生活習慣,未達其要求,一一二年一月間強行為女兒辦理高中休學手續後,即以電線綑綁房門門把方式,先將女兒拘禁在住處一樓房間內,其後更進一步限縮範圍至房間浴室,使女兒活動區域極度受限,且需仰賴她所提供少量食糧維生,死者在長期處於營養不足狀態,日漸消瘦、體力枯竭。
陳男與女兒同住,也是該房屋所有人,對女兒負有救助義務,且對其管領之生活空間負監督職責,明知女兒遭妻子長期拘禁,竟為迴避夫妻衝突,仍基於幫助加重私行拘禁的不作為犯意,未採取有效遏止手段或報警、帶同脫離等救護作為,容任該犯罪狀態持續發生。
直至去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詹女見放置在女兒房間浴室門口的菜粥,未經取用,敲門呼叫也未獲回應,不加以查看即逕自認定死者已死亡,而不為任何施救、送醫措施,直到二十四日,也都未再返回女兒房間,讓女兒獨自在房間浴室內孤立無援,終因長期饑餓、營養不良,導致多器官衰竭死亡。二十五日凌晨,詹女為掩蓋犯行,防止遺體發出屍臭,才解開浴室門口電線,搬出遺體清理浴室,陳男在同日上午七時許發覺後報警,才揭露全案。
檢方認定,詹女涉犯私行拘禁七日以上且施以凌虐致死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暴力罪,依《國民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台中地院提起公訴,移由國民法官審理,也建請法院繼續羈押,陳父依通常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