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網聊認識同校高中同學 烤肉、玩貓藉機性侵判刑

張姓軍人網聊認識同校高中同學,藉烤肉、玩貓趁機性侵判刑,上訴駁回。(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張姓現役軍人前年八月間,以烤肉為由邀約高中女同學,張將女生帶回住處玩貓,又不顧女子拒絕推阻,強行脫去女生衣褲性侵得逞。一審時,張男否認犯行,強調雙方合意,還說詢問性行為時,「女子笑著說不像是調戲」,法官認為,不容自我解讀「欲拒還迎」,依軍人犯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六月,上訴二審遭駁回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張姓現役軍人與女子是朋友關係,兩人在網路上透過IG認識,得知二人曾是高中同校同學,張男在前年八月二日下午四時許,邀約女子,還駕駛汽車至苗栗縣苑裡鎮搭載女子前往其友人位在台中市大甲區的住處烤肉。

張男隨後騎機車載女子先往大甲區某文具店購買文具,再邀約女子至他住處玩貓,兩人在張男房間內時,張男將女子抱到床上,用雙手壓制女子,不顧女子口頭拒絕、試圖將其踢開、以手推拒,仍觸摸女子胸部,脫掉褲子、內褲後性侵得逞。女子當天深夜返回友人住處後崩潰痛哭,告知遭遇,由友人父親致電女子父親,再將張男叫至友人住處談話,隨後報警處理。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辯稱當時雙方是「你情我願」,女方過程中未表示拒絕,還說詢問女子是否發生性行為時,女子「笑笑的說不行」、「感覺像是調戲而不是表達不願意」。

法官審認,根據雙方IG對話紀錄發現,案發後張男多次傳訊詢問女子狀況,女子都未回應,若雙方為合意性交,無法合理解釋女子態度為何急速冷淡。此外,張男在警詢、審理時都坦承曾詢問女子可否發生性關係,女子都拒絕。

一審法官認為,未取得女子「有效同意」即屬違反意願,不容張男自我解讀為「欲迎還拒」,加上雙方未達成和解,依軍人犯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六月。張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一審量刑適法,二審審理期間,張男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駁回張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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