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警花女友開房偷拍打炮片販售判刑八月,中市前警官兩大過免職。(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警第二分局前盧姓警官民國一一0年間交往擁有十萬粉絲的網紅女警花,趁兩人第一次開房打炮時,竟偷拍性愛過程,還剪成「13分鐘精華片段」掛網三千元出售,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妨害秘密罪判處盧有期徒刑八個月,販售性影像等罪嫌則因證據不足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第二分局二日證實,盧員涉案行為雖發生於調任台中前,但案情查證屬實且嚴重敗壞警譽,已於去年十月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判決指出,盧男於一一0年三、四月間與被害女子短暫交往,兩人在台北市某旅館首次發生性行為時,盧男涉嫌暗中架設手機錄影,拍下雙方私密過程。事後,該段影像遭人剪輯成十三分鐘影片並在網路上以三千元販售,女子得知後始知遭偷拍,隨即報案提告。
盧男雖坦承影片由自己拍攝,但辯稱雙方係合意錄製,並否認販售影像,主張影片早已刪除,可能因手機遺失遭他人還原後外流。不過,被害女子證稱,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時完全不知遭錄影,第二次盧男欲再拍攝時,她已明確拒絕,並要求刪除相關影像。
法院勘驗影片後認定,畫面中並無雙方共同錄製或互動情形,被害人短暫看向鏡頭,尚不足以證明其知情同意;加上拍攝位置隱蔽、環境昏暗,難認女子能察覺正在錄影,因此認定盧男構成妨害秘密罪。
法官指出,盧男身為警職主管,卻利用交往關係及被害人信任偷拍私密影像,嚴重侵害他人隱私,犯後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八個月徒刑,並沒收存有性影像的光碟兩片。至於檢方指控其販售性影像及違反個資法部分,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相關帳號與金流由盧男實際掌控,均判決無罪。
第二分局表示,盧員於一一一年七月調任該分局,本案妨害秘密犯行係其任職前單位期間所發生。分局獲報後即配合台北地檢署偵辦,認定其犯罪事證明確且嚴重影響警譽,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一次記兩大過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