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男告三法官「偏袒自己人」,求償三0七三億二十億裁判費沒繳罰九萬。(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蔣姓男子在前年底狀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分案科長、法官、承辦人等四人,求償二百二十六萬餘元,因蔣男未繳裁判費,遭中高行的合議庭駁回,蔣男再以「法官偏袒自己人」為由,再向當時承審的三名法官,求償三0七三億元。
台中地院審理此案時,要求蔣男需依法繳交二十億元的裁判費,蔣男逾期未繳,遭認定無意繳納、純屬惡意騷擾,依法駁回訴訟,再因其濫訟行為,額外罰款九萬元,尚未確定。
判決指出,蔣姓男子先在民國一一三年間,以一般人難以區分地方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的差異、案件被擱置長達六月才辦理移卷等理由,損害其權益,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分案科長、林姓、簡姓法官、分案科承辦人等四人,求償二百六十六萬元,因蔣男沒繳裁判費,遭合議庭駁回確定。
蔣男以承審該案的蔡姓、黃姓及許姓法官等三人,「偏袒自己人法官」為由,再向三名法官索償天價三0七三億餘元。
台中地院審認,蔣男不滿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所做出的裁判,去年六月間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訴狀中未敘明任何具體的賠償事由或計算依據,僅憑主觀不滿便對蔡姓、黃姓及許姓等三名承審法官,索求天文數字賠償。
法官指出,全案由台中地院承審後,曾裁定蔣男需繳二十億元的裁判費,但蔣男未繳,認定其完全無意願負擔裁判費,其起訴純屬騷擾癱瘓司法系統、浪費司法資源的惡意行為,裁定駁回其訴請,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裁罰他九萬元,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