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地買到地下十米都是垃圾 法院判賣家需賠三點二億元

買地買到地下十米都是垃圾,法院判賣家需賠三點二億元。(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一家零件加工廠斥資三點二億元向陳姓婦人購買土地預計蓋廠房,不料點交後才驚覺該地曾遭開挖、回填,且地表下十點八公尺都是廢棄物,相當三萬七千多平方公尺,光是清除費就高達一點四億元;台中地院審酌,該土地瑕疵重大,陳婦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判她應給付公司三點二億元,可上訴。

公司主張,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和陳婦簽約以三億二千二百萬元購地,將作為產業開發基地,雙方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點交,公司事前委託地質調查業者對土地鑽探調查,同年七月收到報告才得知該地曾遭開挖、回填鬆軟汙泥,及疏鬆含孔洞的垃圾、磚瓦等廢棄物。

調查還發現,自地表下十點八公尺都是廢棄物,相當於三萬七千三百十七點七五平方公尺,嚴重影響土地承載力及夯實度,以致土地無法建築使用,顯屬重大瑕疵並欠缺陳保證的品質,認為陳事前故意不告知該瑕疵,求償三億二千二百萬元。

陳婦抗辯稱,她一0五年經市地重畫分得該土地,簽約時已如實告知該地過去有遭回填、掩埋土方,因為經開挖無法確認範圍,雙方就約定以現況點交,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囑託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為土現況的短期、長期承載力遠低於未被傾倒廢棄物時的原況,且夯實度不足,推估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約一億四千一百九十萬一千二百元,因此在廢棄物清除前,土地因承載、夯實度不足,難作為廠方基地,應屬有損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

中院也認為,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預估一億四千一百九十萬一千二百元,已達土地總價的百分之四十四,堪認該土地遭埋廢棄物的瑕疵所減少的契約預定效用程度,應屬重大,使該契約目的不達,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此外,雙方購地的現況說明書中,就「本土地是否曾經全部或部分開挖」,經勾選為「否」,未提及曾遭掩埋廢棄物,認定公司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買賣價金為有理由,判陳婦應給付公司三億二千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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