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內褲性侵廚工未遂 從警三十三年遭撤職

台中高分院判洪兩年徒刑外,宣告緩刑五年;不過,懲戒法院認為他戕害警政機關信譽、公務員形象程度不輕,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德基小隊洪姓警員,穿著內褲潛入女廚工房內欲性侵,驚動同事到場,才沒得逞。台中高分院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他二年徒刑,緩刑五年定讞;洪另狡辯他是「勤餘」所為,懲戒法院仍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被害女子是台中市某宿舍的廚工,因為工作的緣故,每周一至周四都需要住在宿舍裡。洪姓警員(停職中)一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凌晨拿著保管的備分鑰匙,穿著平口內褲衝進女廚工的房裡,當時女廚工已入睡,聽到鑰匙轉動聲而驚醒,站在床上問「你要做什麼?」

洪不但沒有離開,反而撲向女廚工,她想往門口逃離,卻被洪架住脖子、用生殖器抵住她臀部,還褪去女廚工的外褲、揉胸。女廚工激烈反抗,不但咬洪的右手,房內的書桌、椅子也撞來撞去,當時在宿舍二樓休息的張姓、潘姓警員覺得不對勁,前往察看才發現洪男獸性。

洪在審理時坦承不諱,說詞與被害人、兩名同事相符,且有洪妻與被害人的對話紀錄截圖佐證,法院認為事證明確。

原本台中地方法院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洪姓警員三年十月徒刑,檢察官與洪皆上訴。台中分院認為刑法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最低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的重,但考量洪沒有前科,與女廚工原本相處和諧,因「一時失慮」而犯罪,又與被害人和解且賠償,基於「情堪憫恕」,再替他減刑。

台中高分院除輕判洪兩年徒刑外,宣告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一百二十小時義務勞務,接受五場次的法治教育。

內政部認為洪姓警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將他移付懲戒。洪辯稱事發時是在「勤餘時間」,與執行職務無關,不算影響政府信譽,就算認為該懲戒,也請懲戒法院考量他從警三十三年來「獲獎無數」,從輕處分。

懲戒法院認為警察常被稱作人民的保母,負有維護治安、保護民眾身家安全的職責,洪卻想性侵婦女,嚴重敗壞社會治安,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至於洪的辯詞,懲戒法院認為不可採信,審酌他戕害警政機關信譽、公務員形象程度不輕,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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