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及收回扣近三千萬 台中議會前秘書長再判十七年

收賄及收回扣近三千萬元,台中市議會前秘書長陳健楷再判十七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議會前秘書長陳健楷利用辦理議會採購工程刁難業者,一審被判刑二十年、二審判十三年六月,更一審以他犯貪汙三罪判十六年;陳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其中一罪判八年四月確定。陳已入監,發回的其中二罪,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審酌,陳其中一項收回扣二千五百八十八萬元佔工程款四成,十日各判陳十年、七年,仍可上訴。

更二審宣判,撤銷改依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判陳十年、褫奪公權七年,另依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判陳七年,褫奪公權四年(更二審未定應執行刑),犯罪所得二千九百三十八萬元宣告沒收。

陳健楷民國九十三年、一0一年分別擔任台中縣議會秘書、台中市議會秘書長,負責台中縣、市議會工程發包,卻分在九十三年間主辦「台中縣議會議事堂數位顯示幕系統暨台中縣議會民眾廣場數位資訊顯示板及周邊系統建置工程案」中,對於職務上行為向廠商收賄達三百五十萬元。

另陳在一0一年主辦「台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國際會議廳暨議事空間多媒體系統建置案」中,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取回扣二千五百八十八萬元;陳健楷於更二審期間,就這兩罪均坦承,並和相關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相關物證、書證可佐證。

更二審審酌,陳健楷擔任台中縣議會秘書、台中市議會秘書長卻未能潔身自愛,嚴守分際,前後收取廠商回扣二千五百八十八萬元,高達工程款四成,另收受廠商賄賂三百五十萬元(另外五十萬元分給下屬),達工程款約一成,破壞公務員形象甚巨,造成人民喪失對公務員信賴。

更二審指出,陳至更一審均否認,雖直到更二審才坦承犯罪,也符合妥速審判法第七條減刑規定,但考量他收回扣、賄款分別佔總工程四成、一成,間接影響工程品質,且沒有繳交犯罪所得,予以量刑、褫奪公權。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