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精原子筆價低非賄選 台中里鄰長二審逆轉無罪

里長補選分洗衣精、原子筆涉賄選,二審法官認價低非賄選,台中里鄰長五人二審逆轉判無罪。(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外埔區大東里長黃正忠在一0九年底因病去世,進行補選投票,參選的候選人高芳春,與三名鄰長被控涉嫌以裝有洗碗精、原子筆、面紙的文宣品賄選,一審時認定高涉賄選,判刑兩年,不過二審逆轉,認為贈送的禮品價值低,不足以改變投票意向,撤銷改判高無罪。

判決指出,台中市外埔區大東里長黃正忠在一0九年底因病去世,選委會辦理里長補選,投票日是一一0年三月十三日,而高芳春是該次選舉的候選人,高被控在投票日前,將七袋裝有洗碗精、原子筆、面紙等文宣品的禮品袋,交給黃姓、曾姓鄰長,除了其中兩袋是給二人之外,再委由二人交付給其他鄰長。

高提供給鄰長的袋內禮品,包括六瓶洗碗精,瓶身引有高的照片、登記參選號碼,以及「專誠拜訪、懇請賜票」的文宣,另外還有原子筆十五支、面紙十包,每袋價值約一百四十一元。

全案經台中地檢署接獲檢舉後,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處、大甲警分局循線查獲,高與多名鄰長都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移審台中地院,不過高等人雖然有承認被檢方指控的行為,但否認是賄選。

一審認定,雖然贈送的禮品僅有一百四十一元,依照一般社會通念,沒有達到高額厚禮的程度,但社會觀念與當地物價判斷,仍屬於一般人生活所需的物品,認定該禮品有對價性,依法判高兩年、褫奪公權四年,其他涉案鄰長、選民則被判四月至一年八月不等徒刑。

高等人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禮品的價值低,而且禮品若非選民愛用的品牌,不但達不到贈送的目的,反而會造成受贈者不便。

另外,袋內的文宣品都印有高的照片、參選號碼,已明白指出是高所贈送,如果有行賄的犯意,實在沒有必要特地貼附、印製自己身分及聯絡方式,而徒增遭檢警機關查緝風險之理。

合議庭審酌,高與鄰長等人,雖然有交付禮品的行為,但實際上禮品的外觀形式、交付方法、實際價額,佐以證人證稱,「不會收了這些東西而改變投票意向」等語,認定禮品不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向,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高與鄰長等五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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