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兩年寄提款卡找代工 遇詐團一審有罪二審逆轉

莊姓女子失業兩年寄提款卡找代工,遇詐團涉洗錢一審有罪二審逆轉判無罪。(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曾在檳榔攤工作的莊姓女子,失業後為找工作誤上詐騙集團假冒的家庭代工公司,詐團騙到莊女提款卡,期間莊女雖曾質疑對方是否為詐團,但因對方有提供身分證,還編織需要卡片核實身分,也擔心代工者將貨品私吞等理由取信她,莊女不疑寄出卡片後,帳戶隨即匯入十五萬元贓款,一審判莊女四月徒刑、併科兩萬元罰金,二審採信莊女說詞,判無罪。

判決書說,莊姓女子曾擔任檳榔西施,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許,莊女依詐騙集團在LINE暱稱為「薇薇」網友的指示,將自己台中銀行的帳戶提款卡,以超商貨運寄出後,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戶,以假冒金石堂網站客服人員的方式,佯稱重複扣款,詐得民眾十五萬元匯款到莊女帳戶內,隨即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

莊女被認定是詐欺共犯,依洗錢罪函送法辦,台中地院審理時,莊女否認犯案,辯稱「薇薇」告知五千元是寄出帳戶的補貼金,她是因為缺錢要找工作,才遭詐騙等語。

一審認定,莊女觀覽「薇薇」所提供之代工協議,並要求其提供提款卡時,即一再詢以:「一定要提供提款卡嗎」、「應該不是詐騙的吧」、「先配合看看」、「那我考慮一下」等語。

莊女於寄送提款卡時,對「薇薇」質以「重要的東西寄7-11?」等語,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即可證明莊女對把提款卡給不詳之人,及以7-11交貨便方式寄交與個人財產有重要關係的提款卡,顯不合常情,可能因此涉及詐欺、洗錢等不法情事,實已有所認識及預見,認定莊女涉及一般洗錢罪,判刑四月、併科罰金兩萬元。

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二審合議庭認為,莊女應徵的家庭代工,是以廠商所提供的材料為手工簡易加工後論件計酬,無應聘限制及技術門檻,與一般需具相關學職經驗,且需面試洽談始能決定適任與否的工作性質不同。

合議庭指出,莊女僅以通訊軟體LINE與「薇薇」聯繫,而未與當面確認應徵事宜,尚無不合理之處。且觀諸「薇薇」對莊女所施話術及提供之文件、圖檔,內容縝密且完備。

莊女在一審時也供稱,已失業兩年多,之前開設檳榔攤營生,依此工作經驗,無法合理警覺此案帳戶提款卡有遭他人挪為不法使用或犯罪之虞,誤信「薇薇」的說詞而提供之,於經驗法則尚非絕無可能,尚難判定莊女有將提款卡給詐騙集團的不確定故意,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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