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餐便當店未設紙餐具回收設施 最高可罰30萬元

▲自助餐店及便當店業者依規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圖/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提供)
▲自助餐店及便當店業者依規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圖/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提供)

【記者王睿騏/台中報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去年10月1日起實施「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助餐店及便當店業者只要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販售,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用,依規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標示「紙餐具回收處」字樣及「回收標誌」,提供消費者用餐後隨手做垃圾分類,提升紙餐具回收效率。

環保局表示,目前台中市已列管306家內用提供使用紙餐具的自助餐及便當店,經輔導後均依規定設置餐具回收設施,提醒新開幕營業或改以紙餐具提供消費者內用使用的業者,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及標示完整,並請消費者用餐後響應簡單回收3步驟「清理、分類、堆疊」,減少回收人員辛勞。

▲自助餐店及便當店業者依規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圖/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提供)
▲自助餐店及便當店業者依規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圖/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指出,另因紙餐具內層有塑膠淋膜,處理方式與一般紙類不同,民眾及商家交付回收業或清潔隊回收時,應與報紙、紙箱等一般紙類分開回收,落實資源分類,提升環境生活品質。

▲有店面的餐飲業且有供內用者,不得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圖/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提供)
▲有店面的餐飲業且有供內用者,不得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圖/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提醒,若業者未依規定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及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可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有店面的餐飲業且有供內用者,不得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環保局於去年至今年4月查核581家,查獲1家外帶以塑膠類免洗餐盒盛裝提供,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將處以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呼籲業者注意法令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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