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票子妻子不外借再一例證 友人開車撞警臨檢點罰十八萬

台中市吳男的車子被友人開走後,衝撞臨檢點,吳遭罰十八萬元、吊銷駕照,吳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獲免罰。(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在去年,因其名下轎車衝撞警方設置臨檢點,因查無駕駛為何人,因此告發吳男十八萬元罰單、吊銷駕照三年,吳查出車子當時是被王姓友人借走闖禍,遂以網路申請轉歸責,但王男卻否認,裁決處即將罰單寄給吳男,吳在同年五月間帶著王男到裁決處辦理歸責,事後王男卻改口,裁決處又將罰單轉給吳,吳打行政訴訟,法官判吳男免罰。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名下的轎車在一一一年三月五日深夜十一時許,車子行經西屯區時,衝撞警方設置的酒駕臨檢點,警方因查無駕駛為何人,因此告發吳男,吳男在三月間收到罰單後,不明就裡,詢問同事才知車子是被王男借走,因此透過網路申請歸責給王男。

不過王男提出異議,表示不認識吳男,也沒有開走吳男的車輛,吳男又收到裁決處寄發的舉發通知單後,在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帶著王男到案辦理歸責,由王男親自簽收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

王男在同年六月二十七日後又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異議,辯稱「車主利用我,將罰單移轉給我,事後又不負責」,裁決處因此依法裁罰吳男十八萬元、註銷駕照三年。吳男不服打行政訴訟,辯稱當時開車的是王男,也有帶王男前往裁決處簽收通知單,不應罰他、吊銷駕照。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吳男已在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帶著王男前往裁決處辦理歸責,王男也親自簽收,客觀上已能明確轉歸責的對象,裁決處並非不能據以後續調查,裁決處不能以王男單方面辯詞,就免除後續調查的職責,把罰單列管於吳男,裁決處處分不合法,撤銷處分,判吳男免罰,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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