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施姓男子曾是陸軍裝甲五八六旅的砲兵營排長,在一0九年六月間,執行漢光演習鋪線前置作業時摔傷腰,以頸椎壓迫神經為由,在隔年聲請「因公負傷」證明,經送醫院鑑定後,無法判斷施病況與該次演習意外有因果關係,不給予證明,施員提訴願未果,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傷勢無法證明與演習意外有因果關係,駁回施聲請。
判決指出,施姓男子曾任職陸軍裝甲五八六旅砲兵營中尉排長,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一日,施為漢光演習前置作業,前往清水甲南海灘陣地,查看通信中心警監系統的線路鋪設時,不慎跌倒致腰部疼痛,經送國軍台中總醫院治療。
施在隔年七月間,以該起跌倒意外,造成他頸椎第五、六節椎間盤突出並左側神經壓迫為由,向軍方申請「因公負傷」證明,以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軍方函詢國軍台中總醫院,院方函覆無法判斷施狀況與該起意外有關。
施員在一一一年九月,再次申請因公負傷證明,軍方以之前醫院已函覆回應,施員不服,向國防部提起訴願,去年遭駁回,施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訴願核發因公受傷證明。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國軍台中總醫院的函覆,施頸椎間盤突出的原因,是否與漢光演習的事故有因果關係,與當時受傷力道、機轉有關,故無法明確斷定,另外施也曾到國軍高雄總醫院就醫,也向法院出具該次診斷證明,不過該證明書除證明症狀更為嚴重之外,診斷出的傷勢沒有不同,同樣無法證明傷勢是因漢光演習意外造成。
法官認為,軍方依照醫院函覆,拒絕開立「因公負傷」的行政處分,沒有違誤,軍方在一一一年十二月函覆施,拒絕開立因公負傷證明,認事用法俱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駁回施訴請,仍可上訴。